孕妇能接受化疗吗?对胎儿会有什么影响?

关注问题

患有淋巴瘤怀孕病人能否接受化疗,化疗对胎儿有什么影响一直以来都是大家比较关心的问题。患有淋巴瘤的孕妇的治疗应该是个辨证施治的过程,治疗应考虑淋巴瘤分型、淋巴瘤分期、孕期胎次、妊娠期危险程度等多方面因素来选择恰当的治疗方案。

几乎所有药物在动物模型实验中都有致畸作用。怀孕前 3 个月的患者接受化疗会极大地增加自发性流产、胎儿死亡及畸形等风险。畸形的发生与暴露的孕龄有关:怀孕的第 2 ~ 8 周,是器官形成阶段,此阶段胚胎受损后会出现胎儿死亡或严重畸形。在器官形成期后,其他一些器官包括眼睛,生殖器,造血系统及中枢神经系统仍持续对化疗敏感。这种敏感性在整个孕期持续,但是,到 14 ~ 16 周时,胎儿严重畸形及智力障碍的风险会大幅下降。总体而言,接受肿瘤治疗导致胎儿致畸率要低于动物模型试验。第一孕期接受化疗的患者,其化疗相关致畸率为 10%~ 20%。单药化疗致畸率低于多药联合。抗代谢类药物如甲氨蝶呤,对于妊娠前 3 个月的胎儿(第一孕程)流产及致畸风险极高,应避免使用。

中晚期妊娠(第二、三孕程)化疗致畸的风险较小,但是死胎或新生儿死亡、胎位宫内发育迟缓以及早产、低体重儿的风险仍会增加。这些并发症的发生可能是由于如神经发育损害、心血管危险因素增加及肾功能不全等化疗的长期不良反应所致。目前研究结果显示,即使出现以上不良后果的风险增高,但对于中晚期妊娠患者而言,接受化疗利大于弊,且此阶段可考虑选用多药联合方案。

决定是否在怀孕期间使用化疗应该根据延迟化疗对孕妇生存期影响大小来权衡。如果情况允许,应将化疗时间尽量延迟至妊娠满 3 月后进行。如果治疗不能推迟,由于化疗或放疗任何一种治疗手段在此期间实施,有很高可能性对胎儿造成自然流产、先天畸形及远期影响,同时对母体可能增加出血和感染的风险,因此,妊娠早期淋巴瘤首选治疗是先行治疗性流产,再接受抗肿瘤治疗。如果患者不接受治疗性流产,可为患者选择蒽环类化合物或长春碱类药物单药治疗。第一孕程结束后考虑选择多药联合化疗方案。中晚期妊娠患者,应优先推荐比较温和的化疗,待胎儿娩出后再补充放疗,考虑到骨髓功能恢复,故化疗尽可能在生产时间 2 ~ 3 周前完成。此外,新生儿特别是早产儿,肝肾发育尚不成熟致使药物代谢消除能力有限,应选择在母体内通过胎盘将药物消除后生产。胎儿娩出后应该收集保存脐带血作为人类白细胞抗原(HLA)相合的干细胞以备必要时骨髓移植之用。总之,妊娠期淋巴瘤化疗效果相对较差,容易复发,应予重视。